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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81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建炜与王文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炜,王文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81民初466号原告:王建炜,男,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甘肃耀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德,男,甘肃省玉门市人,个体工商户,住酒泉市。原告王建炜诉被告王文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炜以已与被告王文德自行协商解决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计145元,由原告王建炜负担。审判员  张艳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佳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