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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行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冯磊诉公安河东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02行初113号本院2017年4月25日对原告冯磊不服被告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的(2016)津0102行初113号行政判决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行政判决书第七页第十行“能反映出原告左侧额头曾受外伤”现更正为“能反映出第三人左侧额头曾受外伤”。审 判 长  刘惠全代理审判员  高宏亮人民陪审员  孔晓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