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桐庐江理文具有限公司、义乌市景耀文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庐江理文具有限公司,义乌市景耀文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桐庐江理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分水镇东关村,组织机构代码084554034。法定代表人林江理,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丁华强,桐庐县分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义乌市景耀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城西街道夏楼村,组织机构代码062021034。法定代表人邹银花。本院在执行桐庐江理文具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景耀文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义乌市景耀文具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邹银花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和法定代表人邹银花下落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邹银花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2017)浙0122执107号案件将法定代表人邹银花司法拘留15天。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义乌市景耀文具有限公司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2件,总标的约12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4490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61880元、案件受理费673.5元、执行费828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桐庐江理文具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义乌市景耀文具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邹银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