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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3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正堂与汤敬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堂,汤敬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民初1049号原告:李正堂,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汤敬母,男,45岁,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李正堂诉汤敬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李正堂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正堂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正堂撤诉。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计193元,由李正堂负担。审判员  宋加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