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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5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九团与新疆方良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九团,新疆方良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5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九团,住所地博乐市塔斯尔海,组织机构代码01064649-8。法定代表人:张华东,团长。被执行人:新疆方良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第五师八十九团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7254775-7。法定代表人:赵泉皓,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九团与被执行人新疆方良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兵05民破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新疆方良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塔垦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新茹审判员  王炳志审判员  孙涛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富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