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韩香菊与张辉卫、李素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香菊,张辉卫,李素华,张银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457号申请执行人:韩香菊,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张辉卫,男,汉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李素华,女,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张银萍,女,汉族,淄博市淄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6民初4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张辉卫、李素华、张银萍银行账户内存款881307.00元(其中包括法律文书规定付给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金748750.00元,利息104825.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826.00元,案件受理费及申请诉讼保全费10970.00元,申请执行费10936.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881307.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曹明远执行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