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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博望分局与臧克瑞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博望分局,臧克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506行审2号申请人: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博望分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负责人:李先锋,该局局长。被申请人:臧克瑞,男,193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申请人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博望分局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博国土资罚字〔2016〕11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博望分局以被申请人臧克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博望区189.92平方米集体土地兴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安徽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申请人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博望分局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博国土资罚字〔2016〕118号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臧克瑞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复议及诉讼,又未履行拆除义务,经催告,被申请人仍未履行。申请人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博望分局对该处罚决定第(二)项(即限在30日内自行拆除其非法占用的189.92平方米土地上兴建的建筑面积为132.38平方米的房屋及建筑面积为3.8平方米的院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博望分局因被申请人臧克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安徽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博国土资罚字〔2016〕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博望分局作出的博国土资罚字〔2016〕11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准予强制执行,由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 江审判员 王冬梅审判员 程小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