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西安长太精密合金有限公司与西安拓沃能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长太精密合金有限公司,西安拓沃能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93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长太精密合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双宝。被执行人西安拓沃能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先波。申请执行人西安长太精密合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拓沃能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77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拓沃能动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拓沃能动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嗣后,被执行人西安拓沃能动科技有限公司主动将226932.79元(其中案款223677.79元,本院案件执行费3255元)交至本院,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民初77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亚南打印:扈艳红校对:王亚南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