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执6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韩菊兰、夏荔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菊兰,夏荔枝,陈光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6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菊兰,女,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夏荔枝,女,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陈光瑞,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韩菊兰与夏荔枝、陈光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03月31日向夏荔枝、陈光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夏荔枝、陈光瑞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夏荔枝、陈光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光瑞存款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