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终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菊籽、周荷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菊籽,周荷青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8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菊籽,女,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荷青,女,195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上诉人陈菊籽因与被上诉人周荷青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7)浙1003民初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菊籽于2017年5月16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菊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菊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菊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黎明审 判 员 张 燕审 判 员 张淑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包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