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2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2709号原告:王某1,男,195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王某2,女,194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被告:王某3,女,195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王某4,男,194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被告王某3、被告王某4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告后仍未按时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玉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祚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