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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2执4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刘吉祥与杨秀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吉祥,杨秀平,邱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2执4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刘吉祥,男,1974年6月18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被执行人:杨秀平,男,1964年7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被执行人:邱云,女,1967年9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本院在执行刘吉祥与杨秀平、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秀平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平支行有账号为621460028000248****的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秀平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平支行账号为621460028000248****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