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2执4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刘吉祥与杨秀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吉祥,杨秀平,邱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2执4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刘吉祥,男,1974年6月18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被执行人:杨秀平,男,1964年7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被执行人:邱云,女,1967年9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本院在执行刘吉祥与杨秀平、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秀平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平支行有账号为621460028000248****的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秀平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平支行账号为621460028000248****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