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3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河南众通商务有限公司与李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众通商务有限公司,李青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3300号原告:河南众通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中原西路南侧瓦屋孙村1组。法定代表人:赵卫东,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保平,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青,女,汉族,1971年3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众通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众通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众通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众通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4元,减半收取842元,由原告河南众通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红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