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程继业、董桂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继业,董桂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程继业,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被执行人董桂勇,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248.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玉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季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