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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程继业、董桂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继业,董桂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程继业,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被执行人董桂勇,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248.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玉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季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