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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刑终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爱芹、高大斗拐卖妇女、儿童、强奸、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爱芹,高大斗,刘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终552号原公诉机关行唐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爱芹,女,195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行唐县,。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6年9月2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9月30日被行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高大斗,男,195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行唐县,。因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9月1日被行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行唐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吉东,男,195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行唐县,。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9月30日被行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行唐县看守所。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大斗犯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吉东、刘爱芹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冀0125刑初2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6年8月中旬,被告人刘吉东伙同他人将被害人张某1带到行唐县上方乡西井底村,与被告人刘爱芹商量将张某1以6000元价格卖出,后刘爱芹将张某1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高大斗。被害人在高大斗家期间,高大斗为了不让被害人离开,叫来被告人刘爱芹对张某1进行恐吓且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强行与张某1发生性关系。后被害人于2016年8月22日报警,被公安机关解救。另查明,被告人刘爱芹到公安机关投案时,退缴赃款70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一、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二、证人证言证人杨某1(被告人高大斗的母亲)于2016年11月24日16时31分的证言:大概是农历七月十三号左右有一个东北的女的来高大斗家住哩,是高大斗的二婶子刘爱芹给介绍的。我听高大斗和那个东北女的吵过架,我没有见大斗打过她,就是你们公安来把大斗带走那天早上,他们两个吵架,大斗拿着鞭子,东北女的拿着斧子,我站在他们中间,最后他们没有打。东北女的来了以后要回去烧纸,高大斗不让她回去,大斗这是掏钱买来的走了不回来钱就白花了。后来高大斗找来刘爱芹吓唬东北女的不让她走,刘爱芹对东北女的说:“我这么多年都不回去烧纸,你烧什么纸。”之后在农历七月十五的时候,高大斗买回来纸和饼干带着东北女的到村外烧的纸。高大斗花多少钱买的东北女的我没见,我听别人说大斗花了7000元钱。那个女的告诉我说她是东北的,她说她叫秀兰。我没跟他们在一起住,他们过他们的我过我的,我不知道东北女的愿不愿意跟大斗过。三、被害人陈述张某1于2016年8月22日13时15分的陈述:我叫张某1,我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我大概四十岁的时候,我跟家里人闹别扭,我赌气离家出走了。后与收留我的老太太家的儿子丁伟健一起过日子,但是没有领结婚证,后来因家里经济不好,我就到石家庄打工。我今天来报警是因为我被人拐了。具体什么时间我来的石家庄我记不清了,我在石家庄打了两个月的工以后,家里有事我就不干了。到了长途车站以后那已经下班了,我就想在广场上呆一晚上,到了晚上八点半的时候,有一辆白色轿车过来,车上一个男的下来问我家里是哪里的,我告诉他说我要去辽宁葫芦岛,她问我坐不坐车,说免费把我送去,我说我不去,这个男的和另外一个男的一边说话一边搬我行李,我就去抢我行李,跟我说话的男的就把我推上车,第三个男的拽着我的胳膊就往车上使劲拉我。我被拉上车以后我使劲反抗,我哭着喊着说要下车,我用拳头砸玻璃,还用嘴咬他们,他们就打我,我被两个男的夹在后排中间的位置。他们两个人扇我的脸。其中一个用手按住我的脖子,另一个人用手抓住我后脑勺的头发忘驾驶座椅上磕我,说再喊就把我扔到河里,我害怕就不敢闹了。后来他们把我拉到高大斗他们村的一个女的家里,我在门口呆着他们三个男的和那个女的说了会话。之后这个女的把我叫她家屋里跟我说他们村有个叫高大斗的男的,56岁了,家里条件不错,她让我跟高大斗结婚过日子,我不愿意,我说我有老公,她就生气得说我要是走就把我扔到山上,吓唬我说有东西吃人,我就不敢动弹了。之后她把我带到高大斗家里,我在屋里呆着,她和高大斗在屋外说话,一会那三个男的也来了。他们劝我和高大斗过日子,我说我不愿意。后来那个女的和那三个男的都走了,到了晚上九点的时候,高大斗说跟我睡觉,我告诉她我不困,高大斗就骂我,然后他强行抱我,我不愿意我就用手掐他用脚踹他,他把我扔到床上,他用手把我的两个胳膊分开,他身体压到我身上嘴里还说压死我,我喊来人啊他就用他的一只手抓住我的两只手,另一只手扇我的脸,把我的鼻子打出血了。之后高大斗强行用他的膝盖把我的双腿分开,强行把我的裤子脱了,他把他裤衩子脱了用他的小鸡子插进我尿尿的地方,他给我弄了多长时间我不知道,他强暴了我。我在床上看见一滩白色东西。他一共强暴我三次,我不愿意,他就打我。我在他家大概呆了十几天,我白天出门他让我别走远了,我走到哪他就跟到哪。他还问我有没有生育能力,我说没有了,他就骂我,他说我晚上不听话。那个女的是高大斗他们村的,高大斗管她叫奶奶。那三个男的一个挺高,一个和高大斗差不多,一个有点半身不遂,三个男的是外地人,那个女的和他们电话联系。张某1于2016年8月22日18时12分的陈述:我在高大斗家期间,他打过我。我不听他话,不愿意和他发生男女关系,他就给他们村那个女的打电话,那个女的就过来吓唬我。他晚上强暴我的时候用手按住我的手不让我动,还用巴掌扇我,前天晚上在他睡觉的屋里,他要跟我发生关系,我不愿意,他就用比墩布把粗点的木头棍子打了我背部一下,把我打倒在床上后,又用马扎底部在我背上打了两下。今天早上你们来之前,他还用鞭子抽我的脑袋。我的行李在高大斗家放着,我在石家庄打工挣的1000元钱,高大斗拿了放到他家柜子里,说我要是拿就把我手剁了。张某1于2016年8月30日16时14分的陈述:第一次强奸我的事情我说过了。第二次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晚上我们在睡觉屋里,他让我跪到炕上我不愿意,高大斗就打我,他用巴掌打我嘴巴子,把我摔倒炕上,我不敢动了,他从后面用他的小鸡子插到我尿泡的地方。第三次是我报警的前一天晚上,我和高大斗在一个屋里,我想跑我就说我要上厕所,我到院子里找了半天没有回屋里,高大斗发觉了,他就到院子里找我,他拽住我问我是不是想跑,我害怕说我不跑。他把我拽进屋里拽到炕上,他上炕用手扇我脸,之后他把我抱起来站在炕上把我挤到墙上,我用手推他,他强行扒我裤子之后他自己脱裤子,我不愿意我就来回扭身子他不让我扭,他让我把两手抬起来靠着墙,他按着我的手,用他的小鸡子插进我尿泡的地方,他插了半天才射精。张某1于2016年11月28日10时9分的陈述:我在高大斗家里住着的时候,他强暴我,我不愿意,我往外跑,他抓住我用棍子打了我的左腿,把我左腿膝盖下面打破了两处,我来的时候(来民政服务中心)已经结痂了,现在痂已经掉了,剩下了两处伤疤。我确认那两处是高大斗拿棍子打得我。公安机关把我解救出来问我时我没有说我的伤情,是因为我当时说我后背有伤,是高大斗用拳头打的是内伤,表面看不出来,膝盖上的伤我忘记向公安机关说了,检察院的人过来了,我向检察院的人说了。除了膝盖上的伤,和后背上的内伤,没有别的伤了,对了,高大斗还用鞭子打我的脑袋,因我想跑他用鞭子抽我的头,我脑袋被高大斗用鞭子打的也是内伤。被告人高大斗于2016年8月22日13时20分的供述与辩解:我家里的妇女叫什么我不清楚,我看着她不是正常人,可能精神上有问题,她自称是辽宁葫芦岛的,这个女人说她姓冯,其他情况我不清楚。我是通过我们家一个大辈刘爱芹(女)介绍给我的。我之前对刘爱芹说过让她帮我找一个媳妇。一个星期之后刘爱芹说有人了,介绍给我,我说行,之后就把这个女的给我拉过来了,跟着刘爱芹一起来的还有三名男子年纪也不小了,拉过来就给我放下了,这女的就留我这里了。我说我让刘爱芹给我找个媳妇是让她看看哪个地方有女的,我花钱买个媳妇过日子,我对女的什么条件没有要求。这是一个星期之前的一天下午,我当时和我娘在家中歇着,刘爱芹领着三名男子(60岁左右),开着一辆电瓶车领着这个女的来的我家。刘爱芹在院子里问我这个女的行不行,我看了之后说行,这个女的就开始在我家转着看,我娘跟着她转,刘爱芹和那三名男子就跟我说要是看着行就准备钱,让我给他们7000元,我说行,当时也没有还价,说好之后他们就走了。我就锁门进家了。之后第二天我把七千元现金给了刘爱芹,之后他们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我和这个妇女发生过一次性关系,是她来了两天之后发生的,当时她愿意,我射精了射到她里面了。这个女的愿意在我家呆着,农历七月十五之前她提出过想回家,她说她想回她老家,辽宁葫芦岛,让我跟着她回家我不愿意,之后她也没回去。我没有威胁过她不让她走。这个女的在我家期间没有人看着她。我期间扇过她几巴掌,因为她不做饭,懒。跟刘爱芹一起的三个男子都是行唐口音,开着一辆电瓶车,我不认识,这三个人都是六十多岁的人,其他情况我不清楚。我知道买卖人口犯法,我没有考虑那么多。高大斗于2016年8月22日19时50分的供述与辩解:证据卷P7-9(第二次)那个女的在我家的时候,我打过她两回,第一回是前几天用巴掌打过她,第二回是今天早上打她了,因为她太懒,今天我用放羊的鞭子抽的她,我只打了她一鞭子,照着她身上呼哨了一下子,具体打哪了记不住了。这个女的到我家以后,她根本不让我和她发生性关系,摸摸她都不让。她来了以后,我就和她发生过一次,她不脱衣服,最后是我给她脱的。当时是农历12日那天晚上,我想和这个女的发生性关系,她不愿意,我当时就糊弄她说要是同意给我发生关系,我就答应她给她买手机卡,她就同意了,我就给她脱了衣服,发生了性关系。这个女的来了以后说过要回葫芦岛,还说半天就能回来,说让我陪她去,我说不去。来后第二天她说要走啊,我就给介绍人刘爱芹打了电话,刘爱芹和那三个男的又去的我家里,说了说这个女的,这个女的不听坚持要走,后来刘爱芹和她吵了一顿,当时我就在边里站着来,之后她就不说走了。刘爱芹骂了她几句,还吓唬她说她要是敢走就把她拉山上,山上有老虎叫老虎吃了她,后来这个女的就没敢闹着走。刘爱芹去过我家三次,都是这女的闹着要走,我让刘爱芹去我家吓唬她。高大斗于2016年11月25日10时5分的供述与辩解:我和买来的女的发生了两次性关系,两次我都射精了,都射到她里面了。具体什么时间我记不清了,两次都在晚上。打电话让刘爱芹去我家是因为娘们不愿意在我这住,我找刘爱芹过来,刘爱芹来了吓唬她,她不敢走了,到了今年农历七月十四的时候,我买来的娘们非要走不愿意在我家住,闹得厉害,我打电话找刘爱芹过来,是她卖给我的,让她给我解决女的要走的事情,刘爱芹来了吓唬她说山上有老虎要是走就把她扔到山上喂老虎。(其余的笔录内容与上一次基本一致。)(2)被告人刘爱芹于2016年9月2日10时22分的供述与辩解: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那天下午大概五、六点的时候我在家里做饭,老杨给我打电话说他拉过来个女的,让我给那个女的找个茬,我告诉他天黑了到哪找,要不介绍给我孙子高大斗,我同意后让他拉过来,老杨、老刘和另外一个男的(我不认识)他们带过来一个女的,我看了以后把他们直接带到了高大斗家里,我让高大斗看看这娘们行不行,大斗说行,那个女的不愿意在大斗家里,她要回家,我吓唬她说:“你看我脖子上的疤,我老头为了不让我走,你看打的我,你要是不听话跟我这儿一样。”吓得那女的不敢走了。把那女的放到大斗家里以后,老刘他们给我谈的那个女的卖6000元钱,我想着我也不能白干,我想多要1000元钱,我骗高大斗说人家要7000元钱,大斗同意了。我给老杨、老刘他们说谈的那个女的卖6000元钱,他们又从那6000元钱里给我1000元钱,这样卖那个女的给高大斗我一共挣了2000元钱。我们商量第二天找高大斗要钱,他们坐着一辆白色的车找到我,我给大斗说要钱的事,高大斗去上方信用社去取钱,我坐着老刘他们的车到了大公路边,我地下走着到信用社,大斗在信用社取了钱,大斗在信用社里给我数了7000元钱,我拿了钱又数了数,我拿着7000元钱出门坐上大斗的三轮车到了大公路上,又坐上老刘他们的车,高大斗就直接回家了。我们到上方的饭店吃饭,在饭桌上我给了老刘6000元钱,他从中拿了1000元钱给了我,后来我转了个心眼,要是那个女的跑了钱就不好要了,我又把给他们的5000元钱要回来了。我告诉老刘他们如果这个娘们在大斗家里住了一个月住下了就把钱给他们,老刘他们同意,饭后,我拿着7000回家了,老刘他们就走了。我去过高大斗家三四回,每次都是那个女的不愿意在大斗家里待着,她说高大斗打过她,她要走,回家。我过去吓唬那个女的,骗她说坡上有老虎再不听话就把你扔到山上喂老虎。那个女的听了害怕就不敢走了。(3)被告人刘吉东于2016年8月30日19时9分的供述与辩解:今年8月10号左右我在北张吾村家里和北差取村老杨(杨某2)歇着的时候,大概差不多中午的时候,我们村张某2到我家来找我,跟我说他的一个女性朋友给他说了个媳妇(买卖关系),想让我跟着他一起去看看给他拿拿意见。正好老杨有个老年代步车,我说让张某2给老杨加点油,然后让老杨拉着我俩去。去之前张某2跟我们说在什么地方见面,张某2带路,我们从北张吾村出来上了大公路一直往北走,经过西外环,到了离县城大约30里时往东拐进了一个进村的公路上,这个村是张香海那个女性朋友的村,我也不知道是哪个村,我们停在公路路南,具体什么位置我也不清楚。我们到时张某2那个女性朋友已经在路边等着我们,后来张某2和他女性朋友在车下边聊天,我和老杨在车上坐着,离着他们挺远。过了大概10分钟,开过来一辆白色的面包车停在我们车旁边,之后从面包车上下来两个男的一个高的胖的,一个矮的瘦的还有一个妇女。车上下来的妇女就是张某2和那个女性朋友给张某2介绍的媳妇。但是我和老杨没下车,在车上看着他们呢。后来张某2回到车上说他不要这个妇女,嫌她太脏。那两个男的也把那个妇女带回车上,我一听他不要我就起意了,我想把这个妇女买过来再倒卖出去挣点钱。然后我在车上问那个瘦点的男的多少钱,最后通过张某2那个女性朋友谈到1000元成交。然后我直接把随身带的1000元给了张某2那个女性朋友。之后那个瘦点的男的把这个妇女领到了我们车上,我们就各自离开了。之后我和老杨商量找到了刘爱芹,刘爱芹是西井底村人,想让他帮我们把买来的这个妇女倒卖出去,我挣点钱。因为老杨之前跟我说过刘爱芹做媒婆给别人说媳妇,平时有外地的媳妇了她帮别人买个媳妇,她从中间挣个中介费。我和老杨商量了以后,老杨给刘爱芹打了一个电话,之后我们直接把买的这个妇女带到了刘爱芹家。刘爱芹看了看,然后我们三个男的和刘爱芹在中间那个屋里才谈的价格,我买来的那个妇女在院子里等着。最后跟刘爱芹谈好价格是7000元。后来我们一起去了刘爱芹的侄子家,让他看看这个女的行不行。到了刘爱芹侄子家以后,她侄子说行,然后我们跟刘爱芹谈的价格是6000元把这个女的卖给她侄子。刘爱芹说不能给现钱,说得等一个月以后,要是这个女的不走才能给我们6000元。刘爱芹给了我们100元饭费,我们留下那个女的就走了。我知道拐卖妇女是违法的。我、张某2、老杨都没有打过和威胁恐吓过这个妇女。刘吉东于2016年11月25日11时36分的供述与辩解:我家里那个胖女的是我从我们村口捡的,我捡她来指着让她伺候我媳妇,后来她闹了胃病了,我指着找个茬给她卖了挣点钱花。胖娘们看着刘爱芹她侄子太老不愿意跟他,我们就走了,没有卖成我就给了杨某2和刘爱芹一人一百块钱。贩卖的第二个女的,是张某2的女朋友给他打电话要给他介绍个对象,他让我跟他一块去看看,当时杨某2也在我家,杨某2拉着我们一块去的,张某2和他女朋友打了电话,张某2的女朋友在村口等着哩,到了之后他看了嫌脏他不愿意,我起意想要了,之后张某2给我搭帮,帮我从他那个女朋友手里花1000元钱买了过来。我知道刘爱芹那有茬想买娘们,我指着转手卖了挣个钱花。买来之后我们把瘦的女的带到了刘爱芹她侄子家,我给刘爱芹谈的价钱是六千,她侄子看上了我们就走了。后来接了一天钱取出来刘爱芹没有给,中午我们就到上方吃的饭,在饭桌上刘爱芹说这钱不能先给,等着这个女的住下不走了再给6000元钱,我们同意了。张某2、杨某2和刘爱芹知道我的为人都不会亏了他们,当时6000元钱也没有提怎么分。没过几天就出事了,钱一直在刘爱芹手里。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大斗明知被害人系被拐卖的妇女仍实施了收买行为,并在收买后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其辩解称没有强奸被害人,是被害人自愿的,但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称“这个女的到我家以后根本不让我和她发生性关系,摸摸她都不让”,被害人也提到被告人高大斗想与她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不同意,被告人因此还打过她,被告人高大斗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其辩解与当庭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吉东以出卖妇女从中获利为目的,实施了收买、贩卖行为,被告人刘爱芹以出卖妇女从中获利为目的,该二人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刘爱芹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吉东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大斗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年六年;被告人刘吉东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刘爱芹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上缴国库)上诉人刘某上诉称是给高大斗介绍媳妇,一审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刘某、原审被告人高大斗、刘吉东犯罪事实及证据与本院查明的相一致。相关证据已经原判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爱芹、原审被告人刘吉东以出卖妇女从中获利为目的,实施了收买、贩卖行为,该二人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原审被告人高大斗明知被害人系被拐卖的妇女仍实施了收买行为,并在收买后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上诉人刘某上诉称是给高大斗介绍媳妇,一审量刑过重的观点,经查,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基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宁审判员 戚风祥审判员 邵彩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胜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