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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91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海民与南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民,南义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91民初313号原告:张海民,男,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南义生,男,住庆阳市西峰区。原告张海民与被告南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张海民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海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张海民负担。审判员  侯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泽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