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91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海民与南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民,南义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91民初313号原告:张海民,男,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南义生,男,住庆阳市西峰区。原告张海民与被告南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张海民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海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张海民负担。审判员 侯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泽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