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财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明磊电缆有限公司、江会召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明磊电缆有限公司,江会召,李晓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财保107号申请人:明磊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东汪镇洨口村。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力强,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会召,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被申请人:李晓惠,女,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申请人明磊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磊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申请人明磊公司认为与二被申请人均存在业务纠纷,二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但仅提供了与被申请人江会召有业务关系的证据材料,而没有提供与被申请人李晓惠有业务关系、二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的证据材料,也未在申请书中载明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虽经本院���明并要求补充,但申请人仍坚持不予补充。申请人明磊公司提交的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诉前保全的前提条件“因情况紧急”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明磊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审判员 贾重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