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谭德周诉胡玉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德周,胡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831号申请执行人谭德周,男。被执行人胡玉清,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7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5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49700元,违约金35929元(前期违约金为16618元,后期违约金以1497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从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为19311元),延迟履行利息1729元(以1497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4180元,执行费2461元,合计19399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玉清的银行存款19399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易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