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4执17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湖北毕圣泉酒业有限公司与王能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毕圣泉酒业有限公司,王能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17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湖北毕圣泉酒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056277-9,住所地湖北省英山县红山镇古山村。法定代表人何超。被执行人王能艳,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关于湖北毕圣泉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能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能艳在中国农业银行62×××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14.98元,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能艳在中国农业银行62×××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14.98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甲寅审 判 员  龚 剑人民陪审员  童曙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