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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1执4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未亮亮、周建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未亮亮,周建波,吁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91执4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未亮亮,男,汉族,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周建波,男,汉族,1989年8月28日出生,江西南昌人,住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吁娟,女,汉族,1981年6月7日出生,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91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建波、吁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吁娟所有的牌号为赣A×××××的别克牌小型汽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鹏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万雪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