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段红波与宁城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段宏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红波,宁城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段宏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2423号原告:段红波,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淑英,内蒙古全兴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城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政府总合办公楼**楼。法定代表人:张克勤,系主任。被告:段宏伟,男,200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宁城县。原告段红波与被告宁城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段宏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红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雪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