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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民初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河南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1503号原告:河南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86号22号楼3单元15层1501号。法定代表人:韩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红,焦作市山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中路239号。法定代表人:贾明魁。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河南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东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屈继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