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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何树敏、王环等与王孝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树敏,王环,邴振贤,邴宜洛,何宜辉,王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执237号申请执行人:何树敏,男,汉族,1941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系何金平父亲。申请执行人:王环,女,汉族,1943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系何金平母亲。申请执行人:邴振贤,男,汉族,1961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系何金平丈夫。申请执行人:邴宜洛,男,汉族,1986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系何金平长子。申请执行人:何宜辉,男,汉族,1993年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系何金平次子。被执行人:王孝明,男,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宜阳县艺术学校职工。本院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刑终2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及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何树敏、王环、邴振贤、邴宜洛、何宜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孝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王孝明不具备履行能力和条件,申请执行人何树敏、王环、邴振贤、邴宜洛、何宜辉以生活特别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救助。本院依据《洛阳市特困群体申请执行案件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申请执行人何树敏、王环、邴振贤、邴宜洛、何宜辉的救助申请进行了审查。经本院院长批准,对申请执行人何树敏、王环、邴振贤、邴宜洛、何宜辉每人救助5000元,共计25000元。收到救助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刑终2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及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会奕审判员 :黄宏伟审判员 :王妙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