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初8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朱配福与苏锡庆、刘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配福,苏锡庆,刘琴英,陈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8010号原告:朱配福,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告:苏锡庆,男,194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告:刘琴英,女,195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告:陈强,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配福与被告刘琴英、苏锡庆、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配福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配福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朱配福负担。审 判 长 陈华辉人民陪审员 倪 海人民陪审员 张全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胡梦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