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马文刚与刘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刚,刘云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1483号原告:马文刚,住德惠市。被告:刘云超,住德惠市。原告马文刚与被告刘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马文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文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马文刚负担,邮寄送达费112元,返还马文刚。审 判 长 王 林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人民陪审员 张 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长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