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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马文刚与刘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刚,刘云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1483号原告:马文刚,住德惠市。被告:刘云超,住德惠市。原告马文刚与被告刘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马文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文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马文刚负担,邮寄送达费112元,返还马文刚。审 判 长  王 林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人民陪审员  张 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长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