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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赵浩东信用卡诈骗一案退回案件决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浩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退 回 案 件 决 定 书(2017)皖0405刑初33号公诉机关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浩东,男,1961年8月9日出生,住蚌埠市龙子湖区。2017年3月2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4月16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收到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八检刑诉[2017]32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发现未对被告人赵浩东作出党籍(纪)处理。依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皖法明传(2017)98号》文件规定,决定如下:退回淮南市八公山��人民检察院八检刑诉[2017]32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附:1、随案移送赃证款物信用卡一张。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3、证人名单一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