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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姚文娟、魏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文娟,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920号起诉人:姚文娟,女,汉族,1986年2月1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起诉人:魏华,男,汉族,1985年10月11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2017年05月14日,本院收到姚文娟、魏华的起诉状。起诉人姚文娟、魏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河北省枣强县农村信用社枣强东环储蓄所停止侵权,支付起诉人存单本金14000元,利息58元及相应的延期利息,为起诉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简要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5日和2月1日,起诉人分别在枣强东环储蓄所和枣强富强储蓄所办理了定期储蓄合同手续,分别定期储蓄现金7000元。2017年5月4日,起诉人因急需用钱到枣强东环储蓄所支取存单的本金和利息,但被告知存单已查封冻结,并已销户,起诉人认为被无辜擅自销户且不给相关手续及合理说法,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提出以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针对所述事实和理由并未向我院提供相应的基本证据。���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姚文娟、魏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谷树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