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等与谢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谢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1民初366号原告:王某1,女,201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原告:王某2,女,201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王某3,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址同上,系二原告之父。被告:谢某,女,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址同上,系二原告之母。原告王某1、王某2诉被告谢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法定代理人王某3以本案抚养纠纷已调解处理完毕,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王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长 万国正审判员 邹松林审判员 邹银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