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民初5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滨州大爱花卉有限公司、滨州市大丰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州大爱花卉有限公司,滨州市大丰商贸有限公司,李涛,张名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5214号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三路649号,组织机构代码16693879-5。法定代表人:邢大举,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冰,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滨州大爱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经济开发区黄河五路217号。法定代表人:张名全,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滨州市大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996号。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李涛,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滨州市大丰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滨州市滨城区。被告:张名全,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滨州大爱花卉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滨州经济开发区。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滨州大爱花卉有限公司、滨州市大丰商贸有限公司、李涛、张名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因此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曹爱民人民陪审员 宣良训人民陪审员 冯锁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