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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杨仕岳与李守池、青岛越岗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仕岳,李守池,青岛越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74号原告:杨仕岳,男,汉族,1979年2月26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高鑫鑫,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守池,男,汉族,1978年12月2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越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海滨六路1177号。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1号阳光大厦B座7层。原告杨仕岳与被告李守池、青岛越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仕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伟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