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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江海、象山石浦永兴发达冻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海,象山石浦永兴发达冻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2020号申请执行人:江海,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象山石浦永兴发达冻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石浦镇大华路28号。法定代表人:叶阿永,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海与被执行人象山石浦永兴发达冻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象劳仲案字(2017)第145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山石浦永兴发达冻品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江海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象山石浦永兴发达冻品有限公司支付工资1776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海于2017年5月17日已与被执行人象山石浦永兴发达冻品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且其已履行部分义务,但未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2020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翁悦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