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民终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长福因与承德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长福,承德市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终15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长福。委托代理人刘长珍(系刘长福之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市中医院。法定代表人:解德成,职位。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爱国,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长福因与被上诉人承德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6)冀0802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6)冀0802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慧娟审 判 员 张广全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