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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4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庞若峰与何建、杜金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若峰,何建,杜金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702号原告:庞若峰,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昊纬,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建,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杜金容,女,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庞若峰诉被告何建、杜金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潘  审 判 长  潘远平人民陪审员  李爱君人民陪审员  方肖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