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4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庞若峰与何建、杜金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若峰,何建,杜金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702号原告:庞若峰,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昊纬,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建,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杜金容,女,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庞若峰诉被告何建、杜金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潘 审 判 长 潘远平人民陪审员 李爱君人民陪审员 方肖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