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行与关东、魏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行,关东,魏海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207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行,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迎宾西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向东,甘肃殷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东,男,汉族。被告:魏海燕,女,汉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行与被告关东、魏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141元,减半收取计3070.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行承担。审判员 朱继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