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行终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彩军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1行终9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彩军,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上诉人李彩军不服晋源区人民法院(2017)晋0110行初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认为李彩军诉求为依法撤销太原市迎泽区城市管理局2009年11月25日作出的迎环检字[7]号关于辞退公益性岗位人员李彩军的决定,只是用人单位内部人事任免决定,非行政处罚决定。李彩军与太原市迎泽区城市管理局之间的人事劳动争议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李彩军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李彩军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准确。安置下岗职工就是政府行为。且太原市迎泽区城市管理局就开除本人的违法事实,向上级主管太原市迎泽区政府出具行政复议书。可见开除本人公益性岗位的事实不是内部人事任免决定,而是政府行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撤销迎环检字[7]号关于辞退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本案李彩军一审所诉非行政处罚,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事劳动争议。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彩军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翠萍审 判 员 安源生审 判 员 刘 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潘 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