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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余招建与胡飞、余卫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招建,胡飞,余卫东,刘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1773号原告:余招建,男,汉族,1994年2月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歙县。被告:胡飞,男,汉族,1988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余卫东,男,汉族,1984年1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刘刚,男,汉族,1990年3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招建诉被告胡飞、余卫东、刘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招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招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