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余招建与胡飞、余卫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招建,胡飞,余卫东,刘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1773号原告:余招建,男,汉族,1994年2月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歙县。被告:胡飞,男,汉族,1988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余卫东,男,汉族,1984年1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刘刚,男,汉族,1990年3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招建诉被告胡飞、余卫东、刘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招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招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