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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罪犯雷孝中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孝中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刑更3号罪犯雷孝中,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青海省门源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1)融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孝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1月1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榕刑终字第9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5月30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8月1日经本院以(2014)北刑执字第4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满日期:2017年12月5日。执行机关青海省门源监狱于2017年4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裁前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7日在本院远程视频开庭审理,海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安全峰、白兆东、代理检察院白永明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门源监狱干警陈军、蒋贤荣出庭提请减刑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劳动积极肯干,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4年4月至2016年12月获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单行材料、罪犯计分考核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雷孝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的实际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孝中准予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万勇审 判 员  李云峰代理审判员  鞠素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侯晓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