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23民初2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中国人民某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中国某某公司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2268号原告:杨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某,江苏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被告:中国某某公司司。负责人:衡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中国某某公司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长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