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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马永申请执行马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永,马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801执31号申请执行人马永被执行人马涛本院受理的马永申请执行马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1民初1537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芦正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