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范镇凤来仪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范镇凤来仪百货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467号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法定代表人胡书刚,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凯,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俊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瑞昌市范镇凤来仪百货商店,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xxxxxxxxx。经营者:范亮亮,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个体户,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瑞昌市范镇凤来仪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瑞昌市范镇凤来仪百货商店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瑞昌市范镇凤来仪百货商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范亮亮的银行存款3100元或查封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荣亮审判员 吴育松审判员 喻世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柯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