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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民初7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威海柳道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开明达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柳道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开明达橡塑有限公司,青岛开明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754号之一申请人:威海柳道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根。被申请人:青岛开明达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现平。被申请人:青岛开明达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现明。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续冻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开明达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银行存款29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