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2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邓正玉与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正玉,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2859号原告:邓正玉,女,汉族,1953年6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贺红,女,汉族,1968年9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正玉诉被告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正玉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正玉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正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邓正玉负担。审判员 龚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彦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