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2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林文与何恩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林文,何恩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2执75号申请执行人赵林文,男,1977年1月4日出生,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执行人何恩万,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关于原告赵林文诉被告何恩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的(2016)云0622民初7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林文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采取执行措施,申请人何恩万与被执行人何恩万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何恩万于2017年5月17日前赔偿申请人赵林文6000元,于2018年1月17日前(即旧历2017年12月30日前)赔偿赵林文20000元,于2019年2月4日前(即旧历2018年12月30日前)赔偿赵林文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执7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何恩万未按时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朝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