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彦军诉被告孙久玲、胥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彦军,孙久玲,胥立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929号原告赵彦军(曾用名赵彦文),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徐艳伟,河北华川(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久玲,住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胥立娟,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郭金辉,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了原告赵彦军与被告孙久玲、胥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李金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孙久玲、胥立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彦军撤回对二被告孙久玲、胥立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00元,退还原告4400.00元,由原告承担4400.00元。审判员 李金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