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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0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河北千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涞源县金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市摩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转普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千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涞源县金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市摩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0民初496号原告河北千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尹荣鑫,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涞源县金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源县。第三人涿州市摩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法定代表人柳超,该公司拟董事长。原告河北千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涞源县金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涿州市摩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闫俊敏代理审判员  李红丹人民陪审员  任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