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3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杨晓红与沈阳客运集团公司鑫畅巴士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红,沈阳客运集团公司鑫畅巴士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3993号原告杨晓红,女,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李海平,系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客运集团公司鑫畅巴士公司,住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08号。负责人王志飞,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负责人于学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芳,女,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沈河区。原告杨晓红与被告沈阳客运集团公司鑫畅巴士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勇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晓红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晓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杨晓红承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姝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