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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高海涛与单新亮、吴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涛,单新亮,吴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1658号原告:高海涛,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定远县。被告:单新亮,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定远县。被告:吴云,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定远县。本院认为:原告高海涛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高海涛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明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劲草附:本案处理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