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陶国玲与周红彬、邵根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国玲,周红彬,邵根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1541号原告:陶国玲,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周红彬,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邵根兰,女,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原告陶国玲与被告周红彬、邵根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陶国玲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国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陶国玲负担。审判员 陈二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 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