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天津众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孔庆、房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众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孔庆,房鹏,天津众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孔庆,房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1747号原告:天津众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2号丽港大厦裙房二层201-A144。法定代表人:蔺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懿,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庆,女,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房鹏,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以上二被告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杰,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众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孔庆、被告房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众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众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808元,减半收取计2740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 蓓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程芬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