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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闫国法与周满强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13执730号申请执行人:闫国法,男,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魏楼行政村丁拐村***号。被执行人:周满强,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淀河园1-2-302号。申请执行人闫国法与被执行人周满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民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